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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5-11-02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万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础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全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 万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谐,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张政发〔201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是一种后置性的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政策不是简单的叠加关系,是社会救助体系中最后一道防线。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不适用本细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坚持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统筹临时救助工作,卫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三)坚持应救尽救。有困难的群众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四)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五)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六)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七)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八)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全部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规范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转介、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 (二)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进一步完善与工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三)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及帮助。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 (一)对象范围 1.患危重疾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因高额医疗费,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人身伤害,严重影响基本生活并缺乏自救能力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 4.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5.其他一般性临时困难家庭。 6.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吸毒、赌博、卖淫嫖娼、酗酒、自杀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2)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3)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未履行义务的; (5)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 (6)拥有并经常使用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的; (7)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拥有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1.因患重特大疾病符合救助条件的,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符合救助条件的,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3.其他一般性临时困难家庭,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 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家庭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保障被救助家庭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三)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方式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有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协助其向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要按规定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家庭成员低收入证明和致贫原因等证明材料,并填写《万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身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查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和审批方式 一般程序。对具有本地户籍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收到申请后,要在村(居)委会协助下,于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2天后,报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户籍地和居住地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本着申请简便、程序规范、核实准确、审批快速、救助及时的原则共同做好核实与救助工作,并指导申请对象及时向申请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受理地县民政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及时审批。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的,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批;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要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 第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要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接受的非定向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二)县政府要统筹考虑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县财政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非定向社会捐助的物品实行无偿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收费或转卖,不得侵占、贪污、挪用。 第七条 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和审批等相关工作。 (二)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机制,畅通求助、报告、监督渠道。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三)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县财政局要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防止工作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整改,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应由当地政府审批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八条 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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